(记者余皓 通讯员张靓峰 罗鹏 实习生余远征 周灿坤 徐若云)一家公司租赁家用地兴建厂房,后获得拆迁补偿款1200余万元。昨悉,蔡甸区法院一审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,对被告单位武汉某耐火炉料有限公司判处罚金200万元,对法人代表邓某、经理陈某分别判刑三年、二年,各处罚金50万元。 法院认为,2006年7月,该公司法人代表邓某与经理陈某以每亩地3000元的价格,与洪山区建设乡胡漖村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,获得20余亩村集体农用地的使用权。之后,两人明知该地块为农用地,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,于2007年至2010年,在该地兴建两万多平方米的公司厂房,造成该地块严重毁坏,无法继续耕种。2011年5月,在武汉化工区80万吨乙烯工程征地拆迁工作中,该地块南边厂房被列入拆迁范围,该公司获取拆迁款1200多万元。 昨日,检察官介绍,案发后,1200万补偿款仅追回少部分。今年7月份一审宣判后,邓某、陈某提出上诉。目前二审尚未宣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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